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1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德文即經典企業社、郭陳麗雪、郭德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經典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經典企業社與負責人郭德文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郭德文為郭德文即經典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及兼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郭德文即經典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