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 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寮山有限公司、楊豐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