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 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債 務 人 竹寮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債 務 人 楊豐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捌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