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 債權人
-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福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黃春金、楊振鴻、楊福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72,640元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附之出貨單並未載金額。)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以繼承關係對債務人楊黃春金、楊振鴻、楊福妹請求,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楊黃春金、楊振鴻、楊福妹應於繼承第三人楊寶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