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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債權人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福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黃春金、楊振鴻、楊福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72,640元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附之出貨單並未載金額。)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以繼承關係對債務人楊黃春金、楊振鴻、楊福妹請求,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楊黃春金、楊振鴻、楊福妹應於繼承第三人楊寶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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