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權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俊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承一,如台端『非』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具體說明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釋明: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②請求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7年12月31日,則債務人自108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