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 債權人
-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俊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承一,如台端『非』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具體說明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釋明: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②請求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7年12月31日,則債務人自108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