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 債權人
- 田郁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商工登記資料顯示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郭藍雯非曾建中,經本院於108年3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確認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8 年4 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