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紀玟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庭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郭庭聿請求之依據。(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所載立契約書人乙方僅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預付訂金新台幣二萬元之依據。 四、債務人郭庭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