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 債權人
-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建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苑雙星NO.1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萬壹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是否有誤?
二、請提出皇苑雙星NO.1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