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建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苑雙星NO.1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萬壹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是否有誤? 二、請提出皇苑雙星NO.1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