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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志豪
債務人
味豐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
┌─────┬──────┬──────┬──────┐
│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計算方式  │
├─────┼──────┼──────┼──────┤
│624,843元 │自107年8月27│至108年1月2 │年息2.765% │
│     │日起    │日止    │      │
│     ├──────┼──────┼──────┤
│     │自108年1月3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65%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計算方式 │
├─────┼──────┼──────┼──────┤
│624,843元 │自107年9月27│至108年1月2 │年息0.2765% │
│     │日起    │日止    │      │
│     ├──────┼──────┼──────┤
│     │自108年1月3 │至108年3月27│年息0.3765% │
│     │日起    │日止    │      │
│     ├──────┼──────┼──────┤
│     │自108年3月28│至清償日止 │年息0.753%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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