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蕭志豪
- 債務人
- 味豐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明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 ┌─────┬──────┬──────┬──────┐ │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計算方式 │ ├─────┼──────┼──────┼──────┤ │624,843元 │自107年8月27│至108年1月2 │年息2.765% │ │ │日起 │日止 │ │ │ ├──────┼──────┼──────┤ │ │自108年1月3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65%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計算方式 │ ├─────┼──────┼──────┼──────┤ │624,843元 │自107年9月27│至108年1月2 │年息0.2765% │ │ │日起 │日止 │ │ │ ├──────┼──────┼──────┤ │ │自108年1月3 │至108年3月27│年息0.3765% │ │ │日起 │日止 │ │ │ ├──────┼──────┼──────┤ │ │自108年3月28│至清償日止 │年息0.753%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