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 債權人
- 陳俐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郭藍雯而非曾建中)並提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