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債 權 人 沅新水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庠泰灃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庠泰灃生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