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 權 人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子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挪用公款一事說明所載「…私自挪用富城及佳皇等17家貨款共計1,103,785元」,與貴公司存證信函所載1,191,333元不一致,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