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債 權 人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債 務 人 林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書寫之挪用公款說明書所載,債務人自認挪用貨款數為新臺幣(下同)1,103,78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請求1,191,333 元之依據,債權人僅載陳稱債務人對其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未異議,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