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 債權人
- 許鴻銘
- 債務人
- 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友邦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8年1月5日 │1,000,000元 │108年1月7日 │989900 │├─┼───────┼──────┼───────┼────┤│2 │107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07年12月20日 │1422414 │├─┼───────┼──────┼───────┼────┤│3 │107年12月17日 │500,000元 │107年12月17日 │1422413 │├─┼───────┼──────┼───────┼────┤│4 │107年12月16日 │170,000元 │107年12月28日 │9898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