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棋
- 原告合鑫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姈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業已完成與債務人間約定之委辦事項之釋明資料,及業經通知債務人限期給付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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