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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

債權人
劉進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饒群英、韓崇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另對債務人饒群英、韓崇立請求連帶給付3,870,143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四、依台端所提出之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影本所示,指定受款人均為助琞企業有限公司,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債務人饒群英、韓崇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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