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號債 權 人 承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究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如為前者,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