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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債權人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其依據為?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蓋自貴公司所提之票據其票面金額總額為10,263,376元)

二、承上,倘另有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之部分,請併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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