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 債權人
-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其依據為?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蓋自貴公司所提之票據其票面金額總額為10,263,376元)
二、承上,倘另有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之部分,請併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