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 債權人
-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鴻
- 債務人
-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蓋國偉 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十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 發 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號│ (民 國) │ (新台幣) │ (民 國) ││├─┼───────┼──────┼───────┼────┤│1 │107年8月14日 │3,295,446元 │107年11月27日 │0000000 │├─┼───────┼──────┼───────┼────┤│2 │107年9月12日 │789,974元 │107年11月27日 │0000000 │├─┼───────┼──────┼───────┼────┤│3 │107年9月12日 │2,300,000元 │107年11月27日 │0000000 │├─┼───────┼──────┼───────┼────┤│4 │107年11月15日 │1,000,000元 │107年11月26日 │0000000 │├─┼───────┼──────┼───────┼────┤│5 │107年12月10日 │802,325元 │107年12月10日 │0000000 │├─┼───────┼──────┼───────┼────┤│6 │107年12月13日 │1,026,253元 │107年12月13日 │0000000 │├─┼───────┼──────┼───────┼────┤│7 │107年12月15日 │1,049,378元 │107年12月17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