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507434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請確認蔡鎮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蓋依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鎮安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而代為發票行為)如是,請釋明對其與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連帶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倘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蔡鎮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