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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瓊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益富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筱惠、謝生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益富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債務人、陳筱惠、謝生財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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