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 債權人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膜職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印有貴公司大小章之民事申請支付命令狀(貴公司提出之民事申請支付命令狀未蓋章)
二、請釋明剩餘期間至民國110 年7 月7 日之依據?及貴公司已收取之費用明細。(依貴公司提出之合約書,簽約日為106年9 月11日,服務期間為三年,費用為216,000 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