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4號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膜職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印有貴公司大小章之民事申請支付命令狀(貴公司提出之民事申請支付命令狀未蓋章) 二、請釋明剩餘期間至民國110 年7 月7 日之依據?及貴公司已收取之費用明細。(依貴公司提出之合約書,簽約日為106 年9 月11日,服務期間為三年,費用為216,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