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四、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更名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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