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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四、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更名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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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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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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