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
- 債權人
- 夏韋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曾建中,如為後者,對曾建中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