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69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陳冠宏
- 債務人
- 嘉新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本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