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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 原告
    陳威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 債 權 人 陳威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馥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林南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陳報債務人馥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林南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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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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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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