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 債 權 人 陳威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馥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林南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陳報債務人馥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林南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