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債 權 人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項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信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付款條件之約定,如未能提出,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二、債務人李信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