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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債權人
馮筱芸即通安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黃美華間之承攬契約。(蓋依台端所附之估價單上並無債務人黃美華之簽收資料,亦無提出通安路109號房屋為債務人黃美華所有之資料,是形式上難認與黃美華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債務人黃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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