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債 權 人 馮筱芸即通安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黃美華間之承攬契約。(蓋依台端所附之估價單上並無債務人黃美華之簽收資料,亦無提出通安路109號房屋為債務人黃美華所有之資料,是形式上難認與黃 美華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債務人黃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