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 債權人
- 馮筱芸即通安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債務人黃美華間之承攬契約。(蓋依台端所附之估價單上並無債務人黃美華之簽收資料,亦無提出通安路109號房屋為債務人黃美華所有之資料,是形式上難認與黃美華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債務人黃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