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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權人
棋媄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勝
債務人
龔筱瞳(原名:龔慧貞)
債務人
龔姵霖

一、債務人龔筱瞳(原名:龔慧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龔姵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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