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 債權人
- 棋媄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勝
- 債務人
- 龔筱瞳(原名:龔慧貞)
- 債務人
- 龔姵霖
一、債務人龔筱瞳(原名:龔慧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龔姵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