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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永勝

  • 原告
    棋媄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龔筱瞳(原名:龔慧貞)龔姵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棋媄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勝 債 務 人 龔筱瞳(原名:龔慧貞) 債 務 人 龔姵霖 一、債務人龔筱瞳(原名:龔慧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龔姵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給付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免其責任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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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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