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包秀梅
- 當事人宏元螺絲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債 權 人 宏元螺絲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包秀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丞曜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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