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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權人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列載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請具狀載明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貴公司聲請狀當事人欄漏未列載)。

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貴公司檢附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收費處無法入帳,併予檢還)

四、釋明請求81,585元之計算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五、釋明本件利息自108年1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六、債務人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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