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 債 權 人
-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照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伯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伯𪸃拍賣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亦或合夥、亦或公司,如為合夥或公司,則請求對債務人吳伯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