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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債 權 人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伯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伯𪸃拍賣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亦或合夥、亦或公司,如為合夥或公司,則請求對債務人吳伯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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