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 當事人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債 權 人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伯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伯𪸃拍賣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亦或合夥、亦或公司 ,如為合夥或公司,則請求對債務人吳伯𪸃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