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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權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債務人
王文賓即崧通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 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為107年12月17日,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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