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 債權人
-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