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 債權人
-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債務人為何人?如係法人,並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依出貨單所載出貨人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客戶名稱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
二、依出貨單、請款單所載總金額為新台幣629,851元,與聲請狀所載699,857元不一,請釋明之。
三、信志螺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