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債 權 人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民國106 年6 月18日所陳,債權人與岡鎰模具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人」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利益」;債務人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麗靜」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於具狀人處蓋印岡鎰模具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依台端提出之請款單總計細目如下,請確認有無漏未提出之單據。 ┌──┬─────┬──┬────┐ │編號│總計 │編號│總計 │ ├──┼─────┼──┼────┤ │ 1 │8,190 │2 │6,405 │ ├──┼─────┼──┼────┤ │ 3 │22,959 │4 │64,232 │ ├──┼─────┼──┼────┤ │ 5 │54,744 │6 │28,392 │ ├──┼─────┼──┼────┤ │ 7 │32,651 │8 │2,960 │ ├──┼─────┼──┼────┤ │ 9 │8,507 │10 │12,137 │ ├──┼─────┼──┼────┤ │ 11 │10,035 │12 │19,867 │ ├──┼─────┼──┼────┤ │ 13 │15,286 │14 │5,158 │ ├──┼─────┼──┼────┤ │ 15 │3,990 │16 │10,854 │ ├──┼─────┼──┼────┤ │ 17 │21,071 │18 │2,310 │ ├──┼─────┼──┼────┤ │ 19 │106,172 │20 │34,465 │ ├──┼─────┼──┼────┤ │ 21 │104,031 │22 │45,403 │ ├──┼─────┼──┼────┤ │ 23 │10,032 │合計│629,851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