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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債權人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民國106 年6 月18日所陳,債權人與岡鎰模具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人」為「岡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利益」;債務人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麗靜」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於具狀人處蓋印岡鎰模具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依台端提出之請款單總計細目如下,請確認有無漏未提出之單據。┌──┬─────┬──┬────┐│編號│總計│編號│總計│├──┼─────┼──┼────┤│ 1 │8,190 │2  │6,405  │├──┼─────┼──┼────┤│ 3 │22,959│4  │64,232 │├──┼─────┼──┼────┤│ 5 │54,744│6  │28,392 │├──┼─────┼──┼────┤│ 7 │32,651│8  │2,960  │├──┼─────┼──┼────┤│ 9 │8,507 │10 │12,137 │├──┼─────┼──┼────┤│ 11 │10,035│12 │19,867 │├──┼─────┼──┼────┤│ 13 │15,286│14 │5,158  │├──┼─────┼──┼────┤│ 15 │3,990 │16 │10,854 │├──┼─────┼──┼────┤│ 17 │21,071│18 │2,310  │├──┼─────┼──┼────┤│ 19 │106,172  │20 │34,465 │├──┼─────┼──┼────┤│ 21 │104,031  │22 │45,403 │├──┼─────┼──┼────┤│ 23 │10,032│合計│629,851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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