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張簡泰谷
- 債務人
- 宏林農產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嘉浚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裕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幣捌佰捌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㈠日幣肆佰肆拾貳萬伍仟玖佰元,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日幣肆佰肆拾伍萬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