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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

債權人
李志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文即麗程工程行、陳勇堂、莊錦秀即永泰工程行、莊明雄、謝振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陳麗文即麗程工程行、莊錦秀即永泰工程行、分別給付給付票款80萬元、40萬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請提出麗程工程行104年1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如麗程工程行負責人已非陳勇堂,請釋明再列『陳麗文即麗程工程行』為相對人,並請求其給付之依據為何?(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三、請釋明由債務人共同給付新台幣12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請更正之。(支票發票人並非同一人,各支票亦各有不同之背書人,請依發票人及背書人所簽之票款,釋明其各別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四、債務人陳麗文、陳勇堂、莊錦秀、莊明雄、謝振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永泰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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