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債 權 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樹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