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周宜鈞
- 原告兆鑫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債 權 人 兆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系爭支票原本四張(票號:LN9109555、LN9109556、LN9109557、LN9109558號)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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