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289976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資料。 三、提出蓋有 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