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 債權人
-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289976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資料。
三、提出蓋有 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