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權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289976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資料。

三、提出蓋有 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