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權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