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郭宏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代聲請人所收之租金,並提出部分之租賃託管合約書附卷可參。然自上開文件形式上觀之,無法確知債權人請求金額之依據,難認就本件請求之已為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完整合約書,然債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提出。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