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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

債權人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並非同一,亦無背書人之記載)

二、承上,如連帶為誤載,請補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分別給付給付票款,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三、請求債務人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請釋明各債務人應分別給付之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票號108718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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