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許瑋祥、葉振南
- 原告潤發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債 權 人 潤發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瑋祥 債 務 人 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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