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 債 權 人 鄭崇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立宇即嘉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立宇即嘉郡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匯款紀錄等)以及所欲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公式。 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