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
- 債權人
-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復華
- 債務人
- 乘風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廷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利息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5 條、第207 條分別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積欠貨款還款書所載,積欠貨款本金新臺幣312,795 元,一個月利息15,000元,約為月息百分之4.8 ,年息百分之57.6,逾民法第205 條規定之年息百分之二十,則債權人請求利息逾26,066元部分【計算式:312,795 元×20﹪÷12月×5 月(108 年2 月至108 年6 月)=26,066 元】,及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依積欠貨款還款書所載,5 月28日還款10萬元本金,7 月30日10萬元本金,8 月30日還本金112,795 元,則已屆清償期之本金僅100,000 元,則債權人請求逾100,000 元本金部分,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