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號債 權 人 順興木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勝扶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順興木材行、負責人印文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請確認貴木材行究是以借款關係請求,亦或以貨款關係請求(依貴木材行提出之單據,似為貨款債權),如係後者,請於事實理由欄載明積欠之貨款之期間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