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簡泰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吉松、余文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余享哲、余吉松、余文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瑞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