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張簡泰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余吉松、余文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余享哲、余吉松、余文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瑞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