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債 權 人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旺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欣旺土木包工業為合夥亦或獨資,如為合夥,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如為欣旺土木包工業,請更正債務人為「欣旺土木包工業」,並列載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自民國107 年9 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未能提出約定清償期或催告之證明文件,請具狀表明是否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三、債務人欣旺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